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财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9742839X。
法定代表人:宋燕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赵海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鲁0505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