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财保75号
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9742839X。
法定代表人:宋燕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赵海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