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21民初1226号
原告: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燕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收,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为852元,由原告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