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3581号
原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9742839X。
法定代表人:宋燕华,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赵海岛,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管理委员会汇鑫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5412547P。
法定代表人:周北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晓环
书记员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