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二套,对土地一宗享有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二套;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