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