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81财保1230号
申请人: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滕州市龙达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龙达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龙达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108843.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申请人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龙达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108843.28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徐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