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8225号
原告:成都市天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天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天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天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