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荣事***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17891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以北、县法院以东芜湖伟业大厦01幢90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RXJ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合肥荣事***能有限公司与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荣事***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810元,本院于2023年1月3在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2023年1月5日、1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公司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冻结到被执行公司足额存款。轮候冻结存款账户时间为2023年1月5日、1月31日,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4年1月4日、1月31日,如需续冻,请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冻;
2、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B3××**别克牌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日期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美好锦城15幢07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日期自2023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4、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