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院塘村委北面。
法定代表人:唐永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宏,安徽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遥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樊华勇
审判员  黄 甦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