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第7004号
原告:合肥新站区兴龙花卉苗木种植园,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瓦庙村,注册号340102600084811(1-1)。
经营者:李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院塘村委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1945D。
法定代表人:康永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户籍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兴龙花卉苗木种植园诉被告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晓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