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兴龙花卉苗木种植园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院塘村委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194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新站区兴龙花卉苗木种植园,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瓦庙村。
经营者:***,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站区兴龙花卉苗木种植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88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合肥市××区是明确的。但合同履行地并不是唯一的,也是不明确的。因此上诉人认为应当确定上诉人住所地为管辖法院,一审裁定认定存在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