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40195号
原告: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18楼3层3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亮亮,镇长。
被告: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泊斯迪尼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多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