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634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