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6236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75元,减半收取4987.50元,由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