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1民初3084号
原告:沈阳沈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鲁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沈阳沈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沈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