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祖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爱芳,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佳兴,男,199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佳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2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负担4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衡宏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