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2254号
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苗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玥,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吉利河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祖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彬周,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彬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96元,减半收取为533.98元,由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