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8民初3974号
原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河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0054R。
法定代表人:郭祖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原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建筑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满后,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因在原洛阳市吉利区××庄社区××#楼施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同原告协商,自原告处借得20000元,并当即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但未言明借款期限,至今未还,故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本系原告吉利建筑公司员工,并持有该公司少量股份。2016年2月6日,被告***因承揽洛阳市吉利区送庄社区16#楼施工工程,为工人发放工资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自原告吉利建筑公司借得20000元,并当即给原告吉利建筑公司出具借据一张,上载明“今借到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贰万元整。借款用途说明:送庄社区16#楼临时借款。借款人***”。原告吉利建筑公司的会计以支票方式将20000元付给被告***,支票存根处书写注明:劳务费。后被告***下落不明,该借款至今未归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支票存根、记账凭证、庭审笔录中原告的陈述等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吉利建筑公司20000元借款未归还,有借据、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吉利建筑公司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原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郭春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