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吉利河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005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