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吉利河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005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