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1681号
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利区河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