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81执1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刚,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9301010400204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志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