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3720号
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
法定代表人:席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9岁,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高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 莎
书 记 员 张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