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3603号
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
法定代表人:席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5岁,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高平市坤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玲义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邓文婷
书 记 员 苏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