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3执88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大连光华采光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78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银行存款2307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烈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