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光华采光通风工程有限公司

大***采光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美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4329号 原告:大***采光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77549599R,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下沟。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美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9477553R,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少华路069号东***套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采光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美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庭下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采光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美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