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1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4712241155,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都能源德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0507412U,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德清大道29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美都能源德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3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美都能源德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代建款7670000元、诉讼费用7049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774049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鉴于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21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
在履行期间,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