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森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东莞市森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际捷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森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旗峰路6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黄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际捷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V032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宇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津0116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643000元及购车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段计算如下:以663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以643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15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占江
审 判 员  尹立强
代理审判员  赵荣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