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81民初1480号
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未按约定如期开工,被告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数返还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返还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凤城村“侯马市××村#、2#住宅楼”工程;该意向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需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交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如8月30日开不了工,被告无条件退回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该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告支付1000000元履行保证金,但该工程至今未开工,被告也未退还原告交付的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0元,由被告凤城乡凤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洁
书记员 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