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晋1022民初59号
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以双方欲通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476元,减半收取计25238元,由原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纪胜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