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执7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耿建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柱,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65000.00元。该账户为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