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耿建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