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阳高县九龙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21民初96号
原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11321359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7年4月11日生,现住翼城县。系公司法务员工。
被告:阳高县九龙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1776724305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现住阳高县。
被告:**,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县九龙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翼城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涉嫌伪造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案已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翼城县**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结果为依据,故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 志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