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348号 原告: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乐清市华洋电器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京,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元,由原告浙江韬高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申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