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81民初65号
原告:江西旗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京川村京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京,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L1L6Q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旗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旗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旗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2元,减半收取6106元,由原告江西旗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