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沅陵县某某娱乐城、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2730号 原告:沅陵县***娱乐城,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NPD3Y4B。 经营者:**,男,1974年9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338529454W。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9001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沅陵县***娱乐城(以下简称:***)与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沅陵分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恒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 2022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诉讼请求,并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恒光沅陵分公司、怀化恒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县***娱乐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沅陵县***娱乐城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