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2730号
原告:沅陵县***娱乐城,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NPD3Y4B。
经营者:**,男,1974年9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338529454W。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9001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沅陵县***娱乐城(以下简称:***)与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沅陵分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恒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
2022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诉讼请求,并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恒光沅陵分公司、怀化恒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县***娱乐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沅陵县***娱乐城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