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2731号
原告:沅陵钵老头土钵菜餐厅,住所地:沅陵县滨江大道(雄鹰广场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06639686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338529454W。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9001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沅陵钵老头土钵菜餐厅(以下简称:钵老头)与被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沅陵分公司)、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恒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
2022年12月19日,原告钵老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恒光沅陵分公司、怀化恒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钵老头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钵老头土钵菜餐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钵老头土钵菜餐厅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