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5日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农民工工资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317080元和***行金6938元(利息及***行金计算明细详见附件),共计974018元执行到位,并缴纳执行费1214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利息、***行金计算明细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农民工工资为650000元,利息及***行金计算明细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31日--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239957元; 二、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扣划日期2022年9月16日。 1、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9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为2302元; 2、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4.2%计算为4474元; 3、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19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为6668元; 4、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9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为4241元; 5、从2020年4月20日--2021年12月19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41638元; 6、从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19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为2058元; 7、从2022年1月20日--2022年8月21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为14095元; 8、从2022年8月22日--2022年9月16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为1647元。 利息合计317080元。 三、***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2年7月17日计算至扣划日期2022年9月16日为6938元。 以上本金、利息及***行金共计为:974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