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03民初145号
原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西路田面设计之都1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471057。
法定代表人:赵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00077008785。
法定代表人:兰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莎莎,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市空间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防城港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城市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被告防城港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莎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城市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规划编制费570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0.1%标准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原告(时名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名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城市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防城港市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金额为1386000元,其中,被告应于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规划编制费的30%比例(即415800元);于原告编制的规划初稿通过专家论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比例(即554400元);于原告编制的规划获正式批准后支付30%比例(即415800元)。此外,合同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署后,原告即切实履约。2013年1月17日,原告编制的规划初稿通过专家论证;按合同约定,此时被告付款额应迗规划编制费的70%比例(即970200元)。然被告除于2012年7月6日支付規划编制费400000元外,尚拖欠规划编制进度款570200元未付就此款项支付,原告数度催促被告,但被告迄今未能支付。原告认为:双方《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彼此均应诚信履行。现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规划编制费之行为,巳经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如请。
被告防城港住建局辩称:一、被告愿意支付规划编制费570200元;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被告没有违约,被告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万元作为定金,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提交的初稿已经通过专家论证,未达到应当续付40%工作进度费用的付款条件,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三、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7月,原告深圳城市空间公司被告防城港住建局签署《城市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防城港市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金额为1386000元,其中,被告应于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规划编制费的30%比例(即415800元);于原告编制的规划初稿通过专家论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比例(即554400元);于原告编制的规划获正式批准后支付30%比例(即415800元);合同第6.5条约定“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该项目应付设计费的0.1%给乙方作违约金”。2013年1月17日,原告编制的规划初稿通过专家论证,同意该规划,此时被告付款额应迗规划编制费的70%比例(即970200元);被告于2012年7月6日支付规划编制费400000元,尚拖欠规划编制进度款570200元未支付。上述款项经原告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事主体信息查询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单、城市规划设计合同、防城港市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论证会专家组意见、关于防城港市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服务项目设计款项未支付及支付计划情况说明的沟通函关于防城港市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款项的复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关于防城港市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费用上限控制价的函、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建设银行银联业务入账通知书、长榄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光盘)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及被告在庭审中同意支付原告规划编制费570200元的意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规划编制费570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本院予以减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对违约金作出以下调整:违约金以5702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规划编制费570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02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原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永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劳明晓
书 记 员 黄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