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2行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南新仓商务大厦A1107室。
法定代表人詹章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亮,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兵,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财政厅,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平,厅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部长。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姜鸿彦,院长。
原审第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治,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20) 京0102行初4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荣远
审 判 员 周建忠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元君
书 记 员 贯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