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5361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208。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与被告***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22]第4103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已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二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496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