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3***1号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彩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冬,男,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建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
法定代表人:胡钢。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以被告已经返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