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里克流体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里克流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3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里克流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里克流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79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111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