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云0103民初56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居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人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利强,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工程已完工且交付使用无异议,但对剩余20%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存在争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20%工程款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造价15%,剩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年保修期满无问题付清。环球公司认为,因人居公司原因,本案未验收,且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通知人居公司维修,但对方拒绝,故本案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工程虽未进行验收,但环球公司已认可全部工程于2018年6月实际使用,环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使用前通知对方配合验收被对方拒绝,亦未提交其公司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向人居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修复的证据,故其擅自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自环球公司实际使用工程至今已超过质保期一年,人居公司有权主张剩余全部工程价款,故对人居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15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环球公司认为未到付款条件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人居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环球公司未按约付款,确造成人居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本院按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对于起算时间,双方均明确合同内容履行过程中有变更,故本院以双方确认最终的工程内容,即室内、室外办公室装修工程全部交付使用时间2018年6月为交付时间,故对剩余15%工程款,即117000元,本院支持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剩余5%,即39000元,因双方约定质保期一年,故本院支持实际使用起算满一年后,即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环球公司提出要求人居公司交付竣工报告的诉请,本案认为,双方合同对于竣工报告并无约定,环球公司也已于2018年6月实际使用工程,而环球公司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并无施工单位应提交验收报告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环球公司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系部门规章制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故对环球公司主张人居公司交付竣工报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环球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提交竣工报告为人居公司的合同义务,亦未能举证证人居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故对环球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人居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本院认为,该费用无合同约定,亦非实现债权支出的必然费用,故对人居公司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本院对人居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因无法证实证人工作单位,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无法明确位置及拍摄时间,也无法证明照片所反映问题的成因,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双方提交证据欲证明目的,本院待后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人居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工程预算书汇总表》,双方对环球车享办公室装修项目税后预算价及施工内容进行了协商。2017年11月21日,人居公司(乙方)与环球公司(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世博园酒店旁环球车享办公室,成包方式为包干价,装修施工面积520平方米;工程装修内容为拆除原装修,隔卫生间,墙面装修,地面装修,顶面装修,门面装修,详见附件工程造价预算及施工图;合同价为78万元;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及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20%即156000元,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60%即468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15日内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15%即117000元,乙方剩余工程款5%即39000元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无问题,一年保修期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并且乙方收到甲方全部合同款项起15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装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审核乙方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验收工程;甲方指派田玉敏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工程审核;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未能竣工等情形的,乙方必须承担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指派毛乾涞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工程审核;工程质保期为一年(甲方验收听过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返工解决。合同签订后,人居公司即进场施工。2017年12月8日,环球公司向人居公司付款156000元,2017年12月19日付款468000元。2019年11月28日,环球公司向人居公司出具《环球车享办公室装修项目账单核对情况说明》,载明:人居公司承接环球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于2017年11月2日施工,同年12月份交给建设单位使用;室外洗车场办公室装修部分建设单位于2018年5月份移交开始装修,同年6月份交房使用;工程总合同包干价78万元;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于2017年12月8日支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款,即156000元,2017年12月9日支付工程总价的60%的工程款,即468000元,剩余工程总价20%工程款,即156000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环球公司与升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升盟公司为环球公司的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人居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诉前保全并支出保全担保费1500元。
一、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56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39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保全费13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车享(昆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煜
书记员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