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5575号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41PJ7L。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林,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时尚家园A座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82951W。
法定代表人:胡晓园。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96元,保全措施费273.17元,合计477.13元,由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张  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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