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财保57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28号(天子云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428R。
法定代表人:曹凤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月,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镇高洞村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048P。
投资人:张仁兴,该厂厂长。
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与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渝0231执保202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5010101********)上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5010101********)上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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