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财保22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28号(天子云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42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洞村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048P。 投资人:***,该厂厂长。 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与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2022)渝0231执保2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上的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2022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22)渝023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一、谷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货款411080元,并自2022年8月29日开始以前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向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时止;二、谷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三、驳回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的其它诉讼请求。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3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以上述保全案件对应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其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上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