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1民初5240号
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都A3-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28号(天子云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42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小区名称、位置:天子云庭。
二、业主房产位置、面积、用途:天子云庭X栋负一楼X#、X#、X#商业门市、149.9㎡、商用。
三、合同名称:《天子云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四、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5月20日,之后又于2015年5月26日续签合同。
五、物业服务期间:2012年5月至2020年5月。
六、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年计收,住宅物业费0.90元/㎡、商业物业费1.2元/㎡、车库物业费50元/个/月。
七、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
八、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期限: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
九、被告欠款金额: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973元。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973元,违约金5486元,合计164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项,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973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收取85元,由被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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