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与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261号 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洞村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048P。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28号(天子云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428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谷言、***、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5010101200********)上的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50010115000000XXXX)为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民初409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5010101200********)上的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262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