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5财保26号
申请人*家友,男,生于1965年9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担保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渝0155执保21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原城北乡)星桥村7组的房屋。
经审查,案件已审结,本院作出(2017)渝0155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申请人***胜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担保保全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原城北乡)星桥村7组的房屋(房权证:××城××*号)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屈建力